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

导语 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办理详情如下:

  办理对象:

  户籍居民

  办理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8号)第十二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三十二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3、《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计生委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病残儿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

  4、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病残儿医学鉴定费的复函》(粤价[2004]146号)的精神,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收费标准地级市每例250元;

  办理条件:

  1、女方户籍在台山市,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 )子女均为残疾儿,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妇;

  提交材料:

  1、需准备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父母双方书面申请、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小孩出生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及疾病诊断证明书等、《患儿家庭史调查表》1份、母子(女)近期半身1寸合照三份、村(居)委会、镇(街、场)卫计局出具书面证明

  2、填写的《江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户口薄、身份证、有关疾病证明及历年就诊的病历资料等;

  2、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卫计局;

  3、镇(街)卫计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江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口计生局;

  4、市人口计生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再次审核,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检查和进行社会调查,确定县级鉴定的时间及地点后,通知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携带被鉴定者参加县市级病残儿鉴定小组初审;

  5、市人口计生局根据市计生病残儿鉴定小组的计划,于每年的3月、9月组织县市病残儿鉴定小组对病残儿进行鉴定。县级病残儿鉴定完毕后,负责把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所有材料报送市鉴定组,待市确定鉴定时间后再通知申请人参加市级鉴定;

  6、市人口计生局自收到县市报送的申请人鉴定的全部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网上办理流程: 一、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台山分厅”网(http://wsbs.cnts.gov.cn)

  二、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三、网上核准后打印相关的业务表格

  四、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业务单位窗口,并领证

  办事窗口:

  台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至11点30分;下午14点30分至17点30分

  地址:台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联系电话:07505572382

  交通指引: 在台山市区内乘坐公交车:1路,4路,5路 在"东门站"下车,向东步行700米到台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承诺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期限:

  无法定办理期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常见问题解答: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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