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导语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办理对象:

  工伤保险参保人

  办理条件:

  1、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事故;

  提交材料:

  1、申办工伤医疗及有关待遇申请表2份(原件);

  2、工伤职工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4、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

  5、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疗机构收费章,收原件);

  6、病历或出院小结、特殊检查(如CT、MRI)报告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7、经核定同意的转院(诊)申请表;

  8、经核定同意到我市以外地区就医的公共交通工具、食宿费用的有效发票或票据(原件);

  9、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超过规定的最长医疗终结期的工伤医疗费用,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延长医疗终结期确认书(原件);

  10、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再次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确认书(原件);

  窗口办理流程:1、单位或工伤职工到社保部门申请

  2、业务单位窗口受理

  3、审批部门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要求

  4、通过审核后领取结果文件

  网上办理流程: 一、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台山分厅”网(http://wsbs.cnts.gov.cn)

  二、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三、网上核准后打印相关的业务表格

  四、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业务单位窗口,并领证

  办事窗口:

  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地址:台山市桥湖路99号

  联系电话:5618169、5619378

  交通指引: 在台山汽车总站乘坐2路市内公交车,在“电力局”站下车,往西走300米左右可找到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承诺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常见问题解答:备注:

  单位按社保部门核准的赔偿金额开具收款收据,并注明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到基金管理业务窗办理转帐手续。金额到帐后,由单位转付给参保人或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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